百事娱乐3总代_首页-通政规〔2024〕3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3-11 15:49:19    文字:【】【】【

  百事娱乐3总代_首页-通政规〔2024〕3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主管:QQ66306964 主管:skype live:.cid.6c7b79dae5ec9830)安信10娱乐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牌匾、招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绘画、电子显示牌(屏)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符合规划、总体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审查的牵头协调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工作。

  (三)建筑物、设施、场地或空间使用有效证明,其中,涉及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须提供该部门的意见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纸资料(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日效果图和夜景效果图);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接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类别、规格等,按照《通海县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7—2035年)》明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需经相关单位联审批准的,经联审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设置和取消。

  第八条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小组审批的户外广告范围为:城市主干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河道、桥梁(含过街天桥)等重要区域、窗口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协商转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其他各类大型户外广告。

  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小组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通海县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7-2035年)》规范审批管理。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广告代理商统一管理,广告位使用权由代理商统一招标后交付广告商管理使用,并符合《通海县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7—2035年)》规定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受委托广告代理商统一管理的各类户外广告,使用权收益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受委托广告代理商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建设、改造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制作必须执行相关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美观,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应当采用不易燃材料并易于破拆,不影响建筑物火灾烟气排出,不妨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工作。安信10娱乐

  (二)应按照通透式广告设计,其高度不得超过八米,且与建筑物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六)不得遮挡有特色建筑物的天际轮廓线,并起到改善和美化建筑物天际轮廓线的作用。

  (三)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建筑物顶部,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遮挡或装饰目的为宜;

  (五)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原则上需紧贴围墙设置,广告牌上沿与围墙顶部平齐,长度不得超出围墙长度,结构不得外露,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拆除。

  (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两侧以及其他适宜设置的区域;

  (三)在城市建成区街道两侧设置的广告牌面应当和道路平行且其外沿不得延伸到非机动车、机动车道以内的空间;

  (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周边、高速公路两侧、大桥和大桥连接线两侧的空旷地;

  (三)单幅幅面规格一般为高六至七米,宽十八至二十一米,间距不宜小于二千米,城市主要出入口区域间距可适当缩小;

  (一)同一路段的灯箱广告原则上只能规划设置一种形式,并且对称等距。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零星灯箱广告;

  (二)立杆灯箱幅面规格一般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厘米、宽于八十厘米,下部净高不得低于二百五十厘米,总高度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厘米;

  (一)原则按“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一牌一名称”,居中设置在建筑主入口处;

  (二)在建筑物第一层门楣处设置,上不挡窗,下不挡门,外伸不超过四十厘米,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头处,为达到广告招牌统一平齐的效果,经批准,个别招牌可以超过四十厘米;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必须一致,保持在一个平面上,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得在门头两侧的建筑物立面上、二层及二层以上门窗上设置;

  (四)古城核心保护区范围(旧县、御城)内的门牌店招材质需统一为木质材料,提倡融入通海楹联文化;古城核心保护区范围(旧县、御城)外的,融合绿色、生态、创新理念,提倡采用铝塑板、霓虹灯或新型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下如需设置LED字幕屏、夜景灯光亮化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亮化照明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民休息。LED字幕屏规格:长不得大于店招,宽不得大于五十厘米;夜景灯光主要亮化方式有:全“七彩”霓虹灯或者LED灯;双色或者单色霓虹灯;招牌主要内容、字体为霓虹灯;

  (五)不得在欧式建筑顶部设置广告招牌,欧式建筑一层门店招牌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及门窗发券型,招牌色彩要与建筑物外墙颜色相协调,底色以浅色调为主,字体颜色总体协调;

  (一)利用候车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的百事娱乐3总代_首页-,原则上一个候车亭、一个站牌可设一个广告,最多不超过二个;

  (二)利用路灯杆、阅报栏等设置内光源广告的,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材料;属统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利用桥梁(含过街天桥)设置的,广告牌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该设施的高度和宽度;

  (一)严格控制利用条幅、彩旗(带)和拱门、气球等充气造型设置临时性广告。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设置的,不得依附于树木、占用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严格控制利用楼体悬挂条幅。确有必要,在沿街门面上悬挂横式条幅的,应当贴靠门店招牌下方墙面,其长度不得超过门面宽度;悬挂竖式条幅的,应当沿墙面垂直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高度;悬挂斜式条幅的,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三)利用拱门、气球等充气造型设置的,应在开阔的场所设置,不得影响正常通行秩序;

  (四)利用条幅、彩旗(带)和拱门、气球等其他充气性造型设置的,应当拉紧绷直、牢固美观。

  (一)利用车体设置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前、后视窗及两侧玻璃上不得设置广告;

  (二)在同一辆(艘)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其色彩和形式应当相对统一,不影响市容观瞻。

  (二)在候车亭、路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十米范围内(候车亭、站牌本身可附设广告的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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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如需再设置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大型户外广告、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设置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审批手续;不需继续设置的,应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空置的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性广告填充,招商内容可以和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招商内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者或者使用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置的整洁、美观、安全、字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地面等处乱挂乱贴、乱画乱写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核心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褪色破损、陈旧老化、妨碍交通或者存有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或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办法所称屋顶广告,是指附着于房屋建筑物顶部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

  (二)本办法所称墙体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外墙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

  (三)本办法所称落地广告,是指从地面竖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立柱广告,是指由立柱支撑的广告看板,包括双面T型、三角造型和霓虹灯立柱广告等。

  (五)本办法所称道路灯箱广告,是指利用内透灯照明,形成单面或多面形式的广告,包括落地灯箱和立杆灯箱广告。

  (六)本办法所称门店招牌广告,是指设置在办公或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性作用的招牌。

  (七)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广告,包括候车亭广告、阅报栏广告、路名牌广告、灯杆广告、桥梁(含过街天桥)广告、指向牌广告等。

  (八)本办法所称临时性广告,是指利用条幅、彩旗(带)、飞艇和拱门、气球及其他充气性造型等临时设置的广告。

  (九)本办法所称交通工具广告,是指在公共汽车、游船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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